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,保护环境,保证科研教学的正常进行和校园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,根据国务院发布的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及广西区政府和学校危险化学品处理的相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(一)危险化学品范围及分类:
1.剧毒性药品:氰化物、砷化物、生物碱等。
2.放射性药品:铀、钴60等。
3.腐蚀性药品:强酸、强碱、溴、甲醛、氢氧化钠等。
4.易爆药品及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:氯酸钾、氯酸钠、硝酸、过氧化钠、硝酸钾等。
5.易燃及助燃气体:氢气、乙炔气、煤气、氧气等。
6.易燃、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:赤磷、黄磷、废影片、钾、钠、电石等。
7.闪点在45℃及45℃以下的易燃液体:乙醚、汽油、二硫化碳、丙酮、苯、乙醇、丙醇等。
(二)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及购置
1.凡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,需填写危险化学品申请审批表,并由经实验室管理老师审查批准后统一保管。
2.对剧毒放射性物品,经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批准,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购买。
(三)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保管
1.危险化学品进入实验室试剂贮存室时,应严格检查与验收,并建立分账登记工作,经常清点,管理人员每月对账一次,做到账、物相符。
2.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,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有一定保管知识的(专职)人员严加管理。
3.试剂贮存室内应符合安全条件,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,严禁烟火,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。
4.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,试剂贮存室内存放的试剂不得过高过密,应限制最大储备定额,不应超储;互相有影响的药品不得混放,必须分库存储。
5.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过程中必须根据其性质,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,如防湿、防热、防晒、防冻,防风化等。经常检查,防止因变质、分解造成自燃、爆炸,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。
6.进行有毒、有害、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,应戴好防护手套、防护镜等相应的防护设备。
7.任何有可能产生细颗粒气溶胶或有毒气体的操作,都需要在有合格证的生物安全柜内进行。
8.具有传染性生物毒害的标本尽量集中在专用区域内由专人进行检测,以便于标本、仪器、废物和环境集中消毒和处理。
9.对病菌、病毒等具有生物危害物质的储存、运输、接种、使用要按规定的条件进行。
10.放射性同位素实验不能在本实验室内开展。
11.毒麻药品的领用按有关规定执行,领回的物品应存放在具有两把钥匙的专柜中,实行两锁、两人保管,两人同时存取的管理制度,并做好详细记录,确保安全。
12.对剧毒物品的容器、废液、残渣等应及时妥善处理,严禁随意抛洒,否则由此引起的严重后果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。
13.危险化学品如有丢失,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及时处理。
(四)其它方面
1.实验室管理老师要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,必须详细指导操作过程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。
2.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实验室负责人,有权指导和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工作。
3.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,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