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在正常的情况下,由于实验和仪器本身的特殊性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,或经过批准试行的实验操作、检修,虽采取预防措施,仍未能避免的损坏,可免于赔偿。
(二)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坏,发生事故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的,或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、移动的易坏、低值、易耗品造成损坏额不大的,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。
(三)由于责任心不强,工作不慎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,除本人做检讨外,并酌情赔偿仪器设备原价值的5%~10%;不听从指挥的,不遵守操作规程,粗心大意造成损坏者,根据本人错误情节和检查态度,酌情赔偿损坏仪器设备原值的10%~50%,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;损坏仪器后不主动报告,经查明仍不承认或强调其他原因者,或者使用不经允许使用的仪器设备致仪器设备损坏者,从严处理,赔偿仪器设备原值的50%~90%,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。损坏或丢失非因公而私人借用仪器设备者照价赔偿或买物归还。
(四)有意损坏仪器设备者,除赔偿外,并给予行政处分,如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。
(五)损坏或丢失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需使用人员提出报告,负责人签字,送实验室转有关部门处理,损坏或丢失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者,由本人填写处理单,由导师填意见,由实验室代收赔偿费,经实验室认可后转交院/校财办。